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潘口、小漩水电站淹没区坟墓迁移的公告
根据《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和《潘口、小漩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大纲》的规定,潘口水电站正常蓄水位355m和小漩水电站正常蓄水位262m高程淹没线以下库底清理工作,必须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完成。为确保顺利验收,潘口水电站库区355m和小漩水电站正常蓄水位262m高程以下的坟墓必须进行迁移。凡有主坟墓必须在4月30日前迁移到淹没线以上或库外。按期迁移的,验收合格后,按300元/冢的标准予以补偿;逾期未迁的,一律作无主坟墓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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