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贷款品种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服务辖区内具有农业户口、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贷款。
2、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向服务辖区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发放的,由自然人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3、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是指向农村专业组织有关成员组成的联保小组按缴存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成员发放的、专业组织监督使用的、联保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4、微小客户贷款:适宜于总资产500万元(含)以下,贷款余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贷款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也可以用于设备的技术改造、购建及维护固定资产投资,但不能用于生活消费。
5、动产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作为质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6、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以卖方与买方签订正常商务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其提供贷款,并进行账户监控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为一体的权利质押贷款。
7、中小企业最高额抵(质)押循环贷款:是指中小企业将有效资产及其他权利物品进行捆绑作抵(质)押,办理最高额抵(质)押手续,银行一次性核定贷款额度,在额度内可循环使用的贷款,即允许借款人在最高额度范围内多次或分次提取贷款、多次或分批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8、移民后扶资金担保贷款:移民后扶资金担保贷款是指为满足移民生产、生活及其他融资,以后扶资金作保证发放的贷款资金。
9、社团贷款:社团贷款是指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农信社之间自主、自发组织,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客户发放的贷款。
10、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11、商用房贷款: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简称商业用房)、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二、贷款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个人贷款基本条件
1、年龄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借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
3、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按期还本付息能力较强。
5、借款人只能在其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贷款,须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网点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服务网点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中小企业(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基本条件
1、经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3、证照卡齐全,且经过有效年检。
4、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6、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7、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
8、在湖北竹山农商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9、具有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抵押物、质押物。
10、服务网点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办理操作流程
办理信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与客户签定合同-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1、受理与调查:客户向经营行提出信贷业务申请,经营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在权限范围内的,报贷审组审议;超权限的,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2、信贷管理部门对上报的贷款资料审查后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报农商行贷审会审议。
3、审批。农商行贷审会审议后,报理事长审定,在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理事长审签后进入贷款发放程序,超过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报上级行社审批或备案。
4、签定合同。经营行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分别与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签定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5、贷款发放。合同签定后,经营行在办理借据前,要将贷款资料送放贷审查岗位进行放贷审查,放贷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出放贷通知。会计人员收到放贷通知后,进行出账审查,办理出账手续,将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商行开设的结算账户。
6、贷后管理。信贷员按要求的时间和频率对客户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7、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四、贷款定价
(一)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二)贷款利率与贷款的期限、用途相对应。期限、用途不同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不同档次的浮动标准。
(三)实行贷款基准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公式为: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
(四)贷款浮动幅度综合考虑客户的行业分布、企业规模、资信等级、抵押担保情况、综合回报、银企关系等因素。个人借款客户分别按不同群体的信用状况实行相应的利率。个人借款客户分别对应的贷款有优质信用户贷款、黄金客户贷款、一般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等。不同群体对应的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上浮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贷款定价办法审定,相对固定。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根据企业行业分布、企业规模、企业信用等级等确定,具体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贷款定价办法审定,相对固定。企业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上浮幅度)。
五、贷款收费项目
客户在本行贷款过程中没有收费项目,但为防范风险,建议客户自愿购买“安贷宝”保险(保费为年万元贷款额的0.4%),自愿绑定账户资金实时变化短信(个人月收费2元,单位年收费100元)。
六、客户经理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
(一)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制定的信贷政策、制度、办法和工作部署。
2、坚持“四包”责任制,承担每一户贷款的包放、包收、包管理、包损失赔偿的责任。
3、参与客户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做好贷前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保证贷前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做好贷后检查和管理,定期深入了解掌握借款客户对贷款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物质保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汇报。
5、根据信贷资产监测管理办法,及时做好信贷资产记载,准确反映贷款占用形态,对逾期和催收贷款分户制出催收计划及实施具体措施。
6、做好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和贷款风险度的测试工作,准确及时报送信贷各种统计报表,报送年(半年)度工作总结,专题调查。
7、建立完善经济档案,对文件、报表、资料、借款合同及附件资料收集齐全,分类归档,并按客户经济档案内容按时、准确建立贷款客户经济档案。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为规范
1、严禁直接或变相向借款客户索取好处费。信贷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借款客户礼品、礼金和购物卡;不得向借款客户兜售商品谋取利益;不得接受借款客户的吃请等娱乐消费活动;不得让借款客户派车、派饭、派钱、派物。
2、严禁经商办企业。信贷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经商、办企业。
3、严禁不合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向借款客户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4、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5、严禁授意或指使借款客户违规达到借款条件。
七、服务承诺
(一)文明服务、礼貌待客。树立客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的服务理念,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宗旨,致力于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规章制度办理各项具体业务,用“心”为广大客户服务。
(二)坚持首问负责制。对来我行各网点办理、咨询业务或事项的客户,各网点首问责任人对客户提出的需求应给予受理和服务,或引导客户找到相关人员、窗口、部门办理或解答,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直至客户满意为止。信贷人员对客户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对客户资料一次性审查到位。
(三)坚持限时办结制。对于客户来我行各网点办理、咨询的业务或事项,各网点将给予及时办理或解答;对于确实无法立即办理或解答的事项,责任人将对客户说明情况,并在明确相关事项后主动与客户联系,答复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于贷款审批的客户和项目,原则上,基层网点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从受理完整的申报资料到审批要在5日内办结;县行审批权限内的贷款要在7日内办结;市联社审批权限内的贷款要在15日内办结;跨市州社团贷款要在30日内办结。
(四)坚持廉洁从业,依法合规经营。我行将一如既往,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以及我行的规章制度,遵循我行“诚实、公正、稳健、创造”的核心价值观,严守客户商业秘密,在同业中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实行“阳光信贷”。对贷款品种、贷款基本申报条件、贷款办理流程、贷款定价方式、贷款收费项目、客户经理信息、贷款监督方式、贷款服务承诺实行“八公开”, 接受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提高办贷效率。
八、监督方式
咨询联系:信贷管理部4223001,城区个人业务部4221098,公司业务部4227902
举报投诉:优质服务办4225208,稽核监察部4226740,信贷管理部4223001
竭诚欢迎广大客户前来我行办理各项金融业务,诚恳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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