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湛成梅(住竹山县大庙乡万兴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彭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法得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判决准予彭涛与你离婚;婚生子彭盈盈由彭涛抚养。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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