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声华(身份证号码420323197407260519):
本院受理你起诉黄龙田、黄治成联合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十法民四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撤销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十民四终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和竹山县人民法院(2008)竹城民初字187号民事判决;发回竹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因你在外务工,地址不祥,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十法民四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一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1年8月 2日8点30分在竹山县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若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将按撤诉处理。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719——423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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