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潘昌喜(住竹山县大庙乡鲁家坝村2组):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张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得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罗显军:
本院受理潘世荣诉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逾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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