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樊启应(住竹山县城关镇千福广场2号楼2单元5楼):
本院受理原告段宗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波(曾用名杨涛,住竹山县官渡镇三吉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102060019):
本院受理原告蒋秀辉诉你弟杨涛及竹山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你弟杨涛因你是雇主而申请追加你为本案共同被告。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8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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