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逾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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