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烈新(住竹山县官渡镇中场村三组):
本院受理原告秦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详细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官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陈凌云(住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21号3栋1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张友海、陈敬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在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执行费650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