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主体。微小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下,在商行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2)重点支持对象。抵(质)押物价值稳定,容易变现处置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强的微小客户;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的微小客户;为优质大型龙头企业配套生产、服务,被其授予特许经营或指定为供应、销售商的微小客户;从事种、养、加规模经营的微小客户;经营稳健、业绩波动小、发展前景好的微小客户;其他偿债能力强的优质微小客户。
(3)贷款用途。微小客户贷款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也可以用于设备的技术改造、购建及维护固定资产投资,但不能用于生活消费。
(4)贷款额度。单户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
(5)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12个月以内,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贷款期限掌握在2年以内,购建厂房贷款期限掌握在3年以内。
(6)贷款方式。以抵(质)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也可以同时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组合担保方式贷款。对拥有优质不动产的微小客户,可办理较长期限的最高额抵押循环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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