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春勤、袁华(住竹山县得胜镇大桥村):
关于原告黄尤瑞诉你们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务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竹山县人民法院(2011)竹法得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春勤、袁华立即搬走堵塞原告黄尤瑞门面房的鸡笼及其他物件、拆除搭建在原告黄尤瑞一楼住房窗户外的顶棚;二、被告王春勤、袁华赔偿原告黄尤瑞损失3500元;三、驳回原告黄尤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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