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声华(身份证号码:420323197407260519):
本院受理你诉被告黄龙田、黄治成联合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竹城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被告黄龙田、黄治成不服本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十民四终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该院又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十法民再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撤销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十民四终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和竹山县人民法院(2008)竹城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发回竹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黄龙田、黄治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秀兵到庭参加了诉讼。因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案按原告周声华撤诉处理。本案一审案件诉讼费841元由原告周声华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841元和一审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黄龙田、黄治成负担。因你在外务工,地址不祥,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竹法民初字第2号 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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