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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口水电站下闸蓄水通告
发布时间: 2011-09-0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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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湖北堵河潘口水电站下闸蓄水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堵河潘口水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07〕2530号)精神,按照国家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的潘口水电站工程蓄水验收意见,为确保潘口水电站下闸蓄水后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及潘口水电站下游区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下闸蓄水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影响范围:潘口水电站正常蓄水位355.00米高程以下淹没区及影响区。
  二、潘口水电站2011年9月初择机下闸蓄水,2011年10月下旬坝前库区水位上升到330.00米高程(初期蓄水位),2012年5月底前库区大坝水位上升到355.00米高程(正常蓄水位)。
  三、潘口水电站库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制定相应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宣传,在重点地段、关键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大安全检查工作力度,教育引导群众自觉远离水库蓄水区域及下游河道。要密切注意河道水位变化,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潘口水电站库区居民要监护好家中未成年人、智障人员、聋哑人员,管理好家养牲畜,严禁库区居民及家畜进入水库淹没区。
  四、县安监、交通运输、水务、海事等部门要加强船舶管理,要根据水情、汛情变化,认真做好航运船舶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严禁任何车辆及人员在355.00米高程(界桩)以下通行。
  五、县自来水公司要科学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及时与湖北堵河潘口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加强沟通,认真调度,确保城市供水正常。蓄水期间,为保证城区饮用水安全,从潘口水电站坝址至郭家山遂道堵河河道严禁采砂,县水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巡查,对不听劝阻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湖北堵河潘口水电发展有限公司要主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库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险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县人民政府。
  六、蓄水期间,潘口水电站库区迎水面地段易发生地质灾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潘口水电站库区悬崖、陡壁、边坡、堆积体等危险地段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及下游河道从事耕种、捕鱼、采石、淘金、采砂、游泳、漂流、水上运输、放牧等一切对库区安全生产有危害的活动。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入潘口水电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和下游河道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风险责任。
  八、县公安、移民等部门要支持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加大巡查力度,加强重点区域的警戒、警示,努力维护库区安全、和谐、稳定。对阻碍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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