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曾骒(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8号):
本院受理程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2年1月 4日15点在竹山县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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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曾骒(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8号):
本院受理程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2年1月 4日15点在竹山县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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