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住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2号2栋2单元602室):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女娲山茶叶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女娲山茶叶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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