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林(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70号):
龚彬(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70号):
本院受理原告谢守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龚彬(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70号):
本院受理原告谢守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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