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少云(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罗家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崔先利、刘兴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双民初字第29号、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崔先利欠款24.6万元及利息、刘兴洋欠款8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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