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涛、杨波(住竹山县官渡镇三吉村2组):
原告蒋秀辉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宝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1、被告杨波赔偿原告蒋秀辉损失共计25000元,被告杨涛对此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竹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蒋秀辉损失8000元。
3、驳回原告蒋秀辉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0元,由被告杨涛、杨波负担500元,原告蒋秀辉与被告竹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160元。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建卫(住湖北省竹山县麻家渡镇罗家坡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祝方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2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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