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风柱、张敏:
(住竹山县宝丰镇桂香路7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422624196212152016、422624196304152064)
本院执行的王丽与你们共有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联系方式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宝执字第59号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
支付王丽赔偿款120000元,并负担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1700元。逾期,本院将对你们所有的位于竹山县宝丰镇桂香路75号的一幢砖混结构平房及附属设施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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