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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1-11-28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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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飞(竹山县宝丰镇北大街4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704082012):
  本院受理蔡承秀申请执行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宝执字第5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你在位于竹山县宝丰镇北大街45号的一栋三层楼房予以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屋予以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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