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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教育和培训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1-11-28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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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原则 
  退役士兵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通过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对象 
  2011年冬季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加培训的,可参加次年的各种短期技能培训。 
  三、培训形式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分为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 
  (一)退役士兵参加短期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 
  (二)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通过正式录取后,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培训机构及相关专业 
  (一)培训机构为竹山县职业技术集团学校。 
  (二)培训专业与期限:3个月技能培训专业为计算机应用、汽车应用与维修、电子电工、机械加工技术;中等职业教育期限一般为2年,培训专业为:计算机应用、汽车应用与维修、电子电工、机械加工技术。 
    五、责任分工 
  (一)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经费预算、培训计划、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并配合宣传部门广泛进行宣传发动。 
  (二)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管理、推荐就业等方面的指导,县人社局并负责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督,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资金补助达到规定标准。经费拨付符合程序,经费管理严格规范。 
  (四)县、乡镇人武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后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承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工作。 
  六、报名录取 
  (一)县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报名工作,接收退役士兵报名申请。 
  (二)县民政局收到报名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对退役士兵的参训资格经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发放《竹山县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三)退役士兵从民政部门报到至2月份以前,凭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向县民政局提出报名申请,在教育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培训形式和专业,填写《竹山县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四)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承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报名人数,适时开班。中等职业教育每年实行春秋两季招生工作,春秋两季录取分别在3月底和8月底结束。录取工作由承训机构与民政部门联络,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 
  (五)民政等部门要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释工作。 
  七、教育管理 
  (一)承训机构要加强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和其它学员混合编班。 
  (二)承训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教育培训结束后移交县民政局,并录入到退役士兵的个人档案。 
  (三)承训机构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并及时掌握大中型企业和当地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就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承训机构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登记汇总工作,并将登记汇总情况于当年11月底报县民政局。 
  八、经费保障与补助标准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上级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的学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及生活补助等。 
  (一)参加3个月短期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学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1060元,生活补助240元。 
  (二)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学习的,按每人每年5520元补助,其中学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3120元,生活补助费2400元。 
  (三)自行报考各类高等学历教育被录取的,毕业后凭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享受一次性补助5000元,由民政局核付。 
  (四)学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教育培训资金,由承训机构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拨付承训机构。 
  (五)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退役士兵在入学时垫付本学年10%学杂费,待其完成学业后,培训机构予以返还,中途严重违纪并勒令退学的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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