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双(住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6号):
本院受理原告胡天军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城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判决你支付原告胡天军租金47370元,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胡天军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6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院受理原告胡天军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城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判决你支付原告胡天军租金47370元,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胡天军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6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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