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孝华、林光红:
本院受理原告宋磊诉你们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方孝华偿还原告借款38800元及利息,被告林光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本院受理原告宋磊诉你们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方孝华偿还原告借款38800元及利息,被告林光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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