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朝新(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富豪大厦):
本院受理原告侯诗海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侯诗海办理富豪大厦三单元502号房屋产权登记办证事宜。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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