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程孝兵(住竹山县溢水镇溢水街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城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吴海香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德强(住竹山县文峰乡轻土坪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寿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城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王寿菊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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