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竹山民保字第00001号
本院依据(2012)鄂竹山民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2月31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曾和国位于竹山县工商局原潘口工商所办公楼二楼西头的约80㎡的两间房屋(曾和国已购买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有损毁、变卖、抵押、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本院依据(2012)鄂竹山民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2月31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曾和国位于竹山县工商局原潘口工商所办公楼二楼西头的约80㎡的两间房屋(曾和国已购买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有损毁、变卖、抵押、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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