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明玲(竹山县得胜镇复兴村3组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801063729):
本院受理原告田跃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得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田跃刚与你离婚;婚生男孩田金海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你应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本院受理原告田跃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得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田跃刚与你离婚;婚生男孩田金海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你应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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