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志(住竹山县深河乡两道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竹山县富强金砂有限公司、方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竹山县富强金砂有限公司与方磊买卖登记抵押制砂设备的行为无效,并判决竹山县富强金砂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37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竹山县富强金砂有限公司、方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竹山县富强金砂有限公司与方磊买卖登记抵押制砂设备的行为无效,并判决竹山县富强金砂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37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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