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锋、冯梅(住竹山县农业局家属院4栋1单元4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曾树明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内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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