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维林(原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桓诉你及吴永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桓诉你及吴永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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