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池东(竹山县溢水镇东川村3组):
本院已受理原告竹山县溢水镇人民政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已申请先予执行,本院已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对你已停止经营的砖厂立即拆除。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先予执行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8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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