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万显杨(住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洲1组):
本院受理原告官志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曹明述、陈艳(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小漩居委会1组):
本院受理汪南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汪南成申请对你们所有的两间门面房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你们所有的位于竹山县潘口乡小漩居委会1组9号楼一楼自西向东第2、3间两间门面房予以查封。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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