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士锋(住竹山县溢水镇朱家湾村2组54号):
本院受理原告徐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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