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安敏(住竹山县溢水镇朱家湾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鸿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鄂竹山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李鸿璋和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本院受理原告李鸿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鄂竹山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李鸿璋和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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