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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火灾隐患举报电话“96119”
发布时间: 2012-04-28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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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消防总队《关于开展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十堰市消防支队决定于4月23日至30日在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宣传周活动。全县居民可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举报在建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等消防违法行为。也可通过拨打0719-4225519或发送邮件至1920043557@qq.com等方式向县消防大队举报火灾隐患。
  根据《十堰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含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同),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一)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七)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第四条  十堰市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平台,统一设置“96119”为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以来电举报为主的投诉,电话举报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30分至17时。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多种形式举报火灾隐患。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举报人拒不提供真实姓名的,举报中心可以不予受理。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实施奖励制度,设立奖励经费。经查证属实,消防部门尚未发现的火灾隐患,对一般火灾隐患、违法行为举报,给予举报人20-50元奖励;对核实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给予举报人50-100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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