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良银(住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
本院受理原告刘必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竹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向原告刘必贵偿还借款人民币41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院受理原告刘必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竹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向原告刘必贵偿还借款人民币41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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