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胜(竹山县上庸镇九华村5组人):
本院受理原告华建新分别诉你和王全山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和10:00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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