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确保市民有一个安静、祥和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禁止各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在昼间(白天)12:00---下午2:30时、夜间22:00时至次日6:00时的时间内,停止一切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装璜、装修、五金加工、餐饮、娱乐场所及商业摊点等作业活动。
建筑行业确需夜间加班的,必须按照行业许可程序审批,申请批准后,按要求、按时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加班,杜绝“一请多加”和不申请、不核批等的违法违规加班案件发生,一经发现,严管重处。
各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务必合理安排工期和营业时间。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本通知即日起执行,望认真落实,严格遵守,违者责任自负。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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