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玉全(住湖北省竹山县麻家渡镇桂花树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901021237):
本院受理杨玉香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施玉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玉香各项损失44349元(已支付20256元);二、驳回原告杨玉香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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