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风景区资源,保护景区生态环境,加强对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竹建字<2011>121号文件精神和2009第24号竹山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特此公告:
1、在景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房、葬坟、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等违法建筑;
2、在景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荒种地,种植各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
3、在景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河道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坑取土,倒运土石方,不得倒拉圾、排放污水;
4、爱护景区内花草树木,不得随意折枝、攀爬、放荒;
5、霍河水库库面权属霍河水库管理处,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水面非法经营活动。对已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必须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确认新的权利、义务主体;
6、对上述公告若有违犯,女娲天池风景区管理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7、此公告从即日起生效。
竹山县女娲天池风景区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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