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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2-06-19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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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军、张丽(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官坪村11组人):
  本院受理原告龚世珍、李祖德、王世秀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奎(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洲村4组人):
  本院受理原告卢丛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00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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