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远根(原住竹山县城关镇南门街6栋3单元501室)。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向原告陈明福偿还借款人民币38800元及相关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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