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许苗苗诉你及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及梁艳共同向原告许苗苗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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