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任世敏(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田沟村3组,娘家地址:住贵州省绥阳县黄杨镇坡上村):
本院受理范恒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准予原告范恒明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曹明述、陈艳(住竹山县潘口乡小漩居委会1组):
本院受理原告汪南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汪南成借款人民币1400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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