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凤琴(住竹山县上庸镇南坝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严茂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准予原告严茂兴与被告陈凤琴离婚。二、女儿严英英由原告严茂兴抚养并随其生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田家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端梅(住竹山县深河乡深河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罗术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罗术平与被告余端梅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田家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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