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光美(住竹山县秦古镇双河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方永全、陈金兰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2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本院受理原告方永全、陈金兰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2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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