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继春(住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5组):
本院受理邓传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传刚人民币7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袁知顺、欧世秀(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226号):
本院受理王定鑫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押租房款25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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