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代双(住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6号1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陈进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24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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