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夏维林、邓远平(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殷代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殷代兴借款人民币21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0年8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 燕(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47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夏维林(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曹显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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