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龙世斌(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曹显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546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曾飞(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360号):
本院受理原告曹显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3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魏朝辉(住竹山县城关镇南关街4号):
本院受理原告喻成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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