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102-1号):
本院受理朱慧诉你及梁艳、李茂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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